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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广州、深圳外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核

2008-01-18

一、业务类型

填写:非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除广州、深圳外民营科技企业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核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无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技术市场管理科(民营科技管理科)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市科技局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关于简化科技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的通知》(粤府办[1999]79号)、《广东省第一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8号)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出国(境)执行本企业商务。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1、出访请示(函),内容应包括出访目的和理由、邀请单位、出访国家、停留时间、出访时间和出访费用等,应有单位文号并有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公章,以及申报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2、填写广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一式四份;如出访人数超过5人的团组,要填写《广东省因公出国(赴港澳)任批件附表》,附表最后一人的名单以下,应填写"以下空白"并盖上与前面《任务批件》单位公章一致的公章;如出访两个国家以上的,要分别注明出访各国的停留天数,出访一个国家需经另一国家(或地区)转机或停留的,都要在此栏注明,需途经香港的,申报时要一并报齐;
3、邀请函,必须从出访国本土发出和由邀请单位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签名,邀请方为外方驻我国或驻香港办事机构发出的无效;香港、澳门的邀请函可用中文书写,日本的用日文,其它国家可用本国文字,也可用英文,但需提供中文译文;
4、出访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出访人原户口所在地在外省,已调动到我省工作但尚未更换身份证的,可提供我省的户口簿复印件;出访人员是外籍人员的,原则上,需在聘用单位工作一年以上,同时提供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暂住证和任职单位的有效聘书;跨省、跨地区的外地工作人员(含科技人员)临时因公出访,属地区或部门派往我省工作满六个月以上,由工作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凭派遣地区或部门的委托函按规定权限审批,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暂住证等材料。

九、申请表格

 

十、办理的程序

1、 申报单位函报;
2、 市科技局初审;
3、 省科技厅审批;
4、 上报省外办;
5、 根据省外办批复意见,下达批复函。

十一、事项有效期

   常年受理。

十二、受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申办部门:东莞市科技局民营科技管理科(技术市场管理科)。

地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十三楼。

联系电话: 22831330 22831310 22831317 22831315。

十五、投诉电话

   22831323

十六、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