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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中专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1-18

(省计委 省外经贸委 省科委 粤科字[1986]49 1986年5月28

各市(地)人民政府,省直各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省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的成交项目日益增多,进一步加强涉及专利的工业产权的管理,是十分必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对我省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工作中的专利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广东省专利管理局是我省实施专利管理的政府职能机构,有关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中涉及专利、专有技术(KNOWHOW)的工业产权问题时,都应接受该局的业务指导,主动和该局取得联系,抄报有关文件。

(二)各技术引进单位在派人出国考察,进行引进项目可行性论证时,应弄清引进技术中包含的专利、专有技术情况,包括专利的种类、名称、申请国别、申请号、申请日期、专利权人、专利号、批准日期、有效期限(详见附表),并应写入可行性论证报告中。

(三)凡涉及专利、专有技术内容的的引进和技术出口项目,组织可行性论证和进行商务谈判时,应有本单位的专利代理人参加。未有专利代理人的单位,可以委托专利事务所代理。

(四)办理专利、专有技术的引进和出口手续时,在报主管部门审核的同时,应报专利管理机关签署意见,然后按规定报主管审批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