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已认定为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两年以上;
9、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
二、认定程序
1、地方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2、省科技厅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国家科技部,并汇总给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3、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同级国家税务局;
4、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5、依据初评结果,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择优进行综合评审;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专家综合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三、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科技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科技主管部门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目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评价材料一式三份)。
3、数据核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确认。
四、受理时限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五、联系方式
经办科室:东莞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科
地 址:东莞市鸿福路99号市行政办事中心十三楼
邮 政:523888
联 系 人:卢钢、何建忠
电 话:22831308、22831334
传 真:22831335
Email :22831332@163.com